云昆大丽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春城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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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处罚 1. 罚款八万元;2. 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 文综罚告字〔2025〕219 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上述拟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或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拟对你作出罚款八万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或本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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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