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开发(度假)区、滇中新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现将《昆明市旅游“红黑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旅游“红黑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决定施行昆明市旅游“红黑榜”(以下简称“红黑榜”)信息发布,推进全市旅游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规范执业,促进昆明市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旅整治办〔2023〕1号)《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云政办规〔2025〕4号)和省、市关于旅游市场整治决策部署,以褒扬诚信经营事迹、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全面规范全市旅游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旅游投诉,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游客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红黑榜发布对象和时限
(一)发布对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包括旅行社(分社)、导游、旅游景区、以团队游客为主要经营对象的购物场所等。
(二)发布时限:“红黑榜”原则上每月发布1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发布当月有效,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布或长期公示。
三、红黑榜发布标准
“红黑榜”设“红榜”和“黑榜”,在重点监管期限内的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列入“红榜”名单。
(一)“红榜”入围条件
经核实当月无违法违规记录、无逾期未办结旅游投诉、旅游投诉处置游客满意率达95%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榜”。
1.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表彰或先进事迹受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
2.旅游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游客表扬(信件、锦旗等)的;
3.旅行社团队接待量排名全市前20位的;
4.积极参与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的。
(二)“黑榜”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榜”:
1.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重点监管名单的;
2.组织或承接“不合理低价游”的;
3.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同一个月内因负主要责任在“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有效投诉量排前15名且当月有未办结投诉件的;
4.因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责任在“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有超过5天未办结投诉件的;
5.执行“30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中经核实存在故意拖延退货或拒不退货等行为的;
6.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或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7.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询问、协查、投诉处理通知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8.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由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和从业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9.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10.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11.其他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引发社会舆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发布程序
(一)信息收集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旅游行业协会根据职能职责,梳理当月本地区符合“红黑榜”入围条件的认定信息,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核实涉及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后,于次月5日(如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团队游客为主要经营对象的购物场所“红黑榜”建议名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推送。
(二)研究确定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全市“红黑榜”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经复核研究提出“红黑榜”拟发布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告知“黑榜”拟发布对象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听取拟发布对象的陈述、申辩。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榜”。
(三)公开发布
经复核后的“红黑榜”名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并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昆明)”、《昆明日报》《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官方微信公众号和相关网络平台予以公示。“黑榜”认定名单将同时在云南旅游曝光台予以曝光。
五、结果运用
(一)对于列入“红榜”名单的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社会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对列入“黑榜”名单发布的,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开展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对因涉旅投诉问题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被列入“黑榜”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职能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旅游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所收集的信息客观、真实和及时。
(二)加强激励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对列入“红榜”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对列入“黑榜”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及轻微、严重失信主体,参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三)严肃责任追究。市县两级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严禁私自提前泄露“红黑榜”认定信息及做出任何可能影响“红黑榜”公正认定的行为。对“红黑榜”认定发布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如有修订,后续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的通知》(昆文旅通〔2023〕7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关于《昆明市旅游“红黑榜”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