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昆明星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昆明星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旅游者通过“抖音”平台与昆明星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025年5月25日—31日“昆明-大理-丽江-泸沽湖”7日6晚的旅游合同,昆明星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抖音发布的旅游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消费的情形。杨某系昆明星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消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昆明星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杨某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7月3日
二、 导游人员姚某某胁迫旅游者购物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导游人员姚某某为旅游者包某某所在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人员姚某某为上述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导游人员姚某某存在胁迫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姚某某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姚某某的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7月14日
三、 导游人员李某某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导游人员李某某为旅游者张某某一行7人所在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云南云之谣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人员李某某为上述旅游团队云南旅游行程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导游人员李某某存在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李某某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李某某的云南云之谣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7月17日
四、 云南犀牛科技有限公司金实小区分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云南犀牛科技有限公司金实小区分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云南犀牛科技有限公司金实小区分公司在2025年6月10日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犀牛科技有限公司金实小区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7月17日
五、 导游人员曹某某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导游人员曹某某为旅游者李某某一行3人所在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云南众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人员曹某某为上述旅游团队云南旅游行程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导游人员曹某某存在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曹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曹某某的云南众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8月1日
六、 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通过先走行程、后支付费用的“对赌”模式接受上游陈某某(另案处理)交客,组织97名游客参加“昆明-大理-丽江6天5晚”旅游行程,行程中隐瞒购物场所,安排游客购物获取回扣,因游客购物消费未达到预期目标与陈某某发生团款争执,造成游客滞留。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柯某某系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乐某系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柯某某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乐某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8月12日
七、 云南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云南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旅游者吴某某一行2人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云南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10天9晚旅游行程,旅游者吴某某一行2人落地昆明后,云南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专员又向旅游者额外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保险费、古维费)。云南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的违法行为。钱某某系云南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钱某某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8月21日
八、 云南乐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云南乐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旅游者通过微信平台购买云南乐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产品,并签订“昆明-大理-丽江6天5晚游”旅游合同,云南乐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者行程委托云南炫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曾某某系云南乐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乐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处5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8月27日
九、 导游人员朱某进行导游活动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导游人员朱某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云南炫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人员朱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导游人员朱某存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朱某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朱某的云南炫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8月27日
十、 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陈某某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某某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先走行程、后支付费用的“对赌”模式将97名游客委托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操作接待。陈某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陈某某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9月8日
十一、 云南洲楞严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云南洲楞严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云南洲楞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组织、接待旅游者万某一行2人参加“广东+港澳”的出境旅游行程。云南洲楞严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李某某系云南洲楞严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洲楞严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处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9月11日
十二、 山河壮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巫家坝分公司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山河壮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巫家坝分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山河壮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巫家坝分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宣传招徕刘某某一行3人后,将上述旅游者云南旅游行程交由云南奥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地接操作,但未向地接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山河壮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巫家坝分公司存在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山河壮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巫家坝分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9月12日
十三、 云南奥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我单位依法对云南奥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云南奥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收取的团费远低于接待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向游客隐瞒低价游,隐瞒购物店的行程安排,隐瞒购物店“人头费”返点,并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的模式,组织29名游客参加“昆明-大理-丽江6天5晚”旅游行程。云南奥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杨某系云南奥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奥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703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杨某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