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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517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7-03 10:07

高艳萍、王学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民宿管理相关法规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按照《中共昆明市委督查室关于做好2025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对《关于出台民宿管理相关法规的建议》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了逐一分析和认真办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出台民宿管理相关法规的建议》中主要反映了因民宿一类短租房未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导致登记、审核不规范,平台注册信息无法实现共享,住客与小区业主矛盾突出,住客维权较难等问题。

三、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完善民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民宿的定义、设施要求、服务质量等标准制定民宿管理规范”的建议

目前,中国民宿管理的主要国家标准是《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在建筑范围上规定了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经营用客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宿行业管理,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在牵头制定对应上述标准的《昆明市旅游民宿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从民宿的开办、运营、发展、监管等方面规范了行业标准,明确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目前该《暂行办法(试行)》已进行了公开征集意见,正抓紧修改完善。对于《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等级划分》以外的网约房等住宿设施,该《暂行办法(试行)》也明确了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二)关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网约房民宿经营主体的办证登记,确保合法经营”的建议

根据《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解释,“网约房”是指除旅馆业以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其他场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综上所述,“网约房”实质是一种租赁房屋行为,属于房东与租客的民事关系,不属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无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目前昆明市公安部门已按照《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督促从事网约房经营主体,及时将经营者身份信息和房源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关于“公安部门按照《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落实治安主管责任,通过组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民宿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服务质量”的建议

近年来,昆明市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精神,不断加强对民宿的治安管理。对具有留宿功能的民宿且达到旅馆业申办标准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旅馆业管理,对未达到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条件的,纳入网约房管理。一是要求经营者及时将经营者身份信息和房源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督促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验。二是要求网约房经营者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并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三是定期对网约房经营者、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严厉打击民宿和网约房违反“四实”登记制度和涉黄涉赌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民宿1478家,其中91家民宿核发特行证纳入旅馆业管理,1387家民宿纳入网约房管理。

(四)关于“规范第三方平台对民宿房东入驻审核的管理,能够与属地同步房东、房源信息,从线上线下两个维度做好监管”的建议

目前,昆明市公安部门已经按照《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验,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部分属于房屋租赁中介平台的,将积极协商住建部门加强监管。

下一步,昆明市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不断加大对“网约房”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经营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同向发力,强化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解决“网约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住宿业创新、有序、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昆明市“网约房”类民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范钰江,0871-63161670)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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