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文旅融合促进网约方民宿旅馆客栈监督管理的建议》(第143142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研,认真分析。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在市公安局备案的网约房共有3533家、民宿1239家,其中69家民宿核发特行证纳入旅馆业管理,1170 家民宿纳入网约房管理。经“云南省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2023年全市新登记名称中包含“民宿”字样的企业86户,个体工商户1638家。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对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开设小型住宿设施中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含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含800㎡)的民宿认定为旅游民宿,现评定有26家国家丙级旅游民宿,14家旅游民宿已被列入“云南省等级旅游民宿培育库名单”。
二、工作情况
(一)文旅部门管理措施
昆明市文旅局已于2022年9月出台《旅游民宿服务规范》,旨在提升昆明旅游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旅游民宿经营、加强民宿行业标准化建设,推动昆明旅游民宿行业做大做强。对标《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国家标准,开展了市县两级管理人员和民宿从业人员,共计160人的培训。
(二)公安部门管理措施
2023年5月1日,《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进行备案管理,具体为:一是将经营者身份信息和房源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验。二是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三是规定了网约房的范围及违反规定时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根据《条例》规定,若网约房达到旅馆业申办标准,鼓励其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旅馆业进行管理。此外,民宿作为文旅部门提出的一个定义,其核心功能仍是留宿功能,属旅馆业或网约房范畴,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措施
规范民宿酒店行业经营秩序,在重要时间截点发布《民宿和酒店经营者价格行为公开提醒告诫书》,对串通涨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提醒告诫,维护民宿酒店价格秩序。同时加强对民宿行业的监管执法,有效打击了民宿酒店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民宿酒店市场秩序。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民宿酒店商家产品质量、涉旅合同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并定期公示典型案件,强化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警示震慑,维护民宿酒店经营秩序。
(四)行业自律管理措施
市级已成立了旅游民宿行业协会,组建行业党组织,组织开展民宿产业发展论坛、跨地区交流学习考察、对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资洽谈等行业发展促进活动;组建了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团队,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三、存在问题
(一)边界不清
民宿属新兴业态,全国暂无统一的界定标准。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局发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国家标准,该标准沿用了行业标准中旅游民宿的定义。但目前,民宿客栈、乡村民宿、半山酒店、精品酒店、等级旅游民宿等概念相互交织、边界不清,规模大小不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难以辨别。
(二)监管机制不全
目前,全国暂无针对民宿业统一管理的办法,也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天津、广西、广东等省区市先后出台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明确民宿的管理分别由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进行联合管理。文旅部门仅能依据《国家标准》对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的企业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文旅部门依据职责仅对经营满一年,证照齐全,自愿申请的民宿进行等级评定,没有任何审批和执法监管权限。
(三)管理主体不明晰
旅游民宿现行是先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公安部门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进行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验收。虽然各部门都从各自职能对民宿进行了管理,到达了各自的管理目的,但是在对民宿产业的发展指导上仍然需要进行统筹谋划,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授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流程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瓶颈环节和关键法规适用性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政策解读和明确,为旅游民宿的健康发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下步措施
(一)加强综合治理
1.文旅部门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卫健等有关部门,在旅游民宿申办条件、经营许可和质量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及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开展便民化服务,进一步完善民宿规范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规范民宿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目前,省级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出台《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意见》,待省正式文件出台后,我市将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和措施。
2.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做好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民宿酒店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服务工作。持续提升民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试点开展经营主体智能化无干预办理,将企业开办时间从0.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数秒,实现“零成本、零见面、零跑动、零干预”,“秒办秒批”。同时,开展好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民宿酒店商家产品质量、涉旅合同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并定期公示典型案件,强化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警示震慑,维护民宿酒店经营秩序。
3.公安部门保障民宿企业的治安管理,严格按照《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进行备案管理,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将经营者身份信息和房源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核验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材料和民宿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依法对民宿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督促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履行治安责任,规定了网约房的范围及违反规定时相应的处罚措施,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黑旅馆”,依法依规保障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
4.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宿客栈消防、排污、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推动产业化发展
结合滇池沿岸重点村建设,打造环滇池高等旅游民宿集聚区;结合磨憨-磨丁合作区建设,重点推进尚岗、磨整村等民宿发展。推动民宿入驻OTA及新媒体平台,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连锁、媒体跟进的多元营销模式,充分运用抖音、快手等新兴营销渠道,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本土民宿品牌。
感谢您对民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黄永水,0871-63161670)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