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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129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4/12/18

罗韬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居型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昆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传统街区与老建筑风貌突出,人文内涵和历史文化内涵丰富,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通过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的努力,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89项,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项、省级72项、市级154项、县区级436项,文物资源类型,基本能够反映昆明历史文化名城内涵和昆明历史发展文脉。

二、 建议答复情况

一是根据文物分级管理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负责相应级别文物的保护工作,其中一般登记文物保护工作由县(区)级政府负责资金投入,昆明市级财政每年都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利用,各县(市)区政府也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建议中提到的“民居型文物建筑”多为私人产权,根据文物法相关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昆明市近年来多次下发文件,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按照“谁保护、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采取将部分保护利用情况不佳的市级以下(含市级)国有文物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引进社会力量免费或低价进行具有一定期限并附带相关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认养。

二是针对文物修缮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齐全完善,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WWT+0048—2014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70—2015文物保护项目评估规范》《WWT+0076—2017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名人故居》《WWT+0084—2017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南方地区)》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我市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标准指导好文物修缮工作。

三是昆明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要求划定了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两线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时,需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才会出具相关意见。文物的空间环境和相关历史信息也一样得到保护。

四是我市计划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传统工艺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针对昆明市不同类别传统工艺的现实状况,合理确定保护传承和产业发展的振兴路径。形成一批传统工艺题材和产品品种,培育一批有较高设计和制作水平的知名品牌,培养一批有较强传承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

五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微信、网络、报纸、电视、非遗展示活动等进行宣传,推动开展依法保护。充分利用民族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宣传保护成果。

感谢您对昆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赵猛,0871-65332934)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