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惠企助企政策,切实解决旅行社企业困难,经研究,决定开展银行担保承诺书替换实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替换范围
已现金实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向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备案的所有旅行社企业。
二、替换时限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前完成替换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三、替换流程
旅行社企业向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14,电话:63960811)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承诺书复印件,原件备查。符合替换要求的,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行社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原存款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造成《取款通知书》失效的不再开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四、替换要求
(一)担保承诺书开具的银行必须为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营业网点银行;
(二)旅行社提交备案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承诺书》必须为格式《承诺书》,不符合要求的《承诺书》不予替换。格式《承诺书》范本详见附件,也可以上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窗口自行下载。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承诺书》(范本)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范本)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24小时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