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7年前审批成立的旅行社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本次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数额按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补足。2022年-2023年审批成立的旅行社须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二、旅行社企业可以向市文旅局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并将担保函复印件报市文旅局报备。
三、因云南省不在全国开展通过保险形式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地区范围,故旅行社不可通过保险形式缴纳保证金。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