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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2024/03/08

各旅行社企业:

按照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现将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时间

请各旅行社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全部补足应缴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同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旅游质保金存款协议书(见附件)、银行开户申请书和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及时完成相关信息变更。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按要求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且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旅行社将予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

二、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标准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首次设立标准补足,入境社每家20万元,出境社每家140万元,经营国内业务的分社每增加1个增存5万元,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每增加1个增存30万元,经营国内、入境、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每增加1个增存35万元。

三、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缴要求

(一)存储银行。按照《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11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储指定银行为: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旅行社须在以上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存缴要求。一是存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二是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通存不通兑);三是存款方式,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存单上应由银行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三)取款要求。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拨付质量保证金。

四、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

旅行社自2024年3月31日前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布。

五、 材料报备要求

2017年前审批的旅行社和2022年后新审批的旅行社,都须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银行开户申请书、存款证实书复印件报送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昆明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414室)。

联系人及电话(肖烁 0871-63960811)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和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