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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2021/12/15


1. 游客:指任何为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的人。

游客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两地有规律往返的人。

游客按出游地分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按出游时间分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

2. 常住国: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或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国家(或地区)。

3. 常住地:指一个常住国的居民,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城镇或在这个城镇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城镇。判定一个游客是国际游客,还是国内游客,不是根据这个游客的国籍,而是根据他的常住国或常住地而定。

4. 入境游客:指报告期内中国(大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游客(即入境旅游人数)。

入境游客包括入境过夜游客和入境一日游客。

5. 入境过夜游客:指入境游客中在中国(大陆)的旅游住宿单位内至少停留一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入境过夜游客不包括下列人员:

1)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

2)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

3)常驻中国(大陆)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

4)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中国(大陆)口岸的中转旅客;

5)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

6)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7)已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侨民;

8)归国的中国(大陆)出国人员。

6. 入境一日游游客:指入境游客中,未在中国(大陆)旅游住宿单位内过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入境一日游游客应包括乘坐游船、游艇、火车、汽车入境旅游,在车(船)上过夜的游客和机、车、船上乘务人员,但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外(内)居住而在中国(大陆)境内(外)工作,当天往返的港澳同胞和周边国家的边民。

7. 国内游客:指报告期内在中国(大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出游的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

国内游客包括国内过夜游客和国内一日游游客。

8. 国内过夜游客:指中国(大陆)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单位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游客。

国内过夜游客应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但不包括到各地巡视工作的部以上领导、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调遣的武装人员、到外地学习的学生、到基层锻炼的干部、到境内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和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

9. 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单位过夜的国内游客。

10. 国籍:指给游客颁发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的政府所在国的国家。

11. 外国人:指属外国国籍的人,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华人也计入外国人。

12. 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同胞。

13. 职业:游客在本次旅游前所从事的职业。

14. 出境人数(出境游客):指中国(大陆)公民因公民出境前往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人数(即出境游客)。统计时,出境游客按每出境1次统计1人次。

15. 出境过夜游客: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游客,并在境外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住宿单位至少停留一夜的游客。

16. 出境一日游游客: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在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未在境外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住宿单位内过夜的游客。

17. 边境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18. 红色旅游: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体性旅游活动。

19. 旅游吸引物:指旅游地吸引旅游者前往的所有因素的总和。狭义的旅游吸引物指旅游区(点),本制度指广义的旅游吸引物,即对旅游者具有基本吸引作用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其他任何因素。旅游吸引物系统包括一个核心圈层和两个支持层次。旅游产品和旅游资源构成旅游吸引物系统核心圈层的主体,是吸引旅游者的最根本因素。旅游目的地各种旅游支持系统(如住宿设施和各种基础设施等)以及由旅游目的地所传达出的各种信息-标志物,包括停留在旅游目的地旅游者本身,作为支持层次构成对旅游者有吸引力的成分。

旅游吸引物包括但不限于: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城市综合体,文化娱乐资源吸引物。

20. A级景区:是指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各类A级景区。

21. 旅游度假区:是指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分评定的各类旅游度假区。

22. 乡村旅游区:包括未列入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以下场所:

1)乡村旅游示范村、特色村、旅游名村:县以上主管部门命名的示范村、特色村、最美村、旅游村等;

2)特色旅游小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县以上主管部门命名的历史文化名镇、特色小镇等;

3)农家乐、乡村旅游示范户:县以上主管部门命名的精品农家乐、乡村旅游示范户等;

4)农林类综合体:可供游客参观、游览、观赏、体验的农庄、果园、林场、酒庄、花园(花田)等;

5)牧渔类综合体:可供游客参观、游览、观赏、体验的动物饲养场、鱼塘、牧场等。

6)半山酒店等其他乡村旅游区。

23. 城市综合体:包括未列入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以下场所:

1)标志性综合商圈:有一定影响力的、具有本地标志性特色的商业中心、商业街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文化旅游夜市等;

2)标志性城市公园、广场:具有显著特色、能够吸引游客驻足留影的标志性城市公园、广场;

3)可参观游览的标志性现代建筑: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志性现代建筑。如城市中心雕塑、标志性大楼、桥梁、运动场馆等建筑物;

4)其他城市及城市周边综合体:湿地公园等以上分类未包括的城市综合体。

24. 文化娱乐资源旅游吸引物:包括未列入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以下场所:

1)历史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建筑遗址、石窟石刻等以及以此建立的博物馆、展览馆等;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以上主管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3)红色旅游景点景区:指拥有重要的历史和革命代表性的红色旅游资源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景区;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命名的红色旅游景区;

4)宗教文化场所:现存仍有宗教活动的寺、庙、坛、观;

5)音乐厅、影剧院:有一定影响力的、具有本地标志性特色的音乐厅、影剧院;

6)特色文创(网红)门店、特色会展场所(动漫展、车展、文创展等)、文化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演艺产品场所(地方剧、庭院剧等)。

7)其他人文资源:节庆活动地、体育赛事场所(马拉松、足球、篮球、太极拳等)、极限运动项目地(翼装飞行、攀岩、滑板、跑酷、轮滑、极限单车等)、民族赛事场所(摔跤、斗牛等)、跨境线路、知青文化旅游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基地、工业旅游点(滇越铁路、城市工业遗址)和以上分类未包括的其他人文资源。

25. 其他旅游吸引物:包括未列入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以下场所:

1)特色餐饮典型门店:指具有品牌效应的独立门店、生产场地。集中在特色区域内的特色餐饮店登记在田园综合体相应分类中;

2)土特产品典型门店:指具有品牌效应的独立门店、生产场地。集中在特色区域内的土特产品店登记在田园综合体相应分类中;

3)有重要影响的专业市场、集市:除生产资料市场外,具有品牌效应,足以吸引游客前来购物体验的生活资料专业市场、农村集市等;

4)自然资源:指自然形成的地貌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气候天象等自然景观;

5)新增的非A级景区,旅游徒步线路、汽车穿越线路、航空旅游产品、露营地;

6)其他旅游吸引物:未划入以上分类的旅游吸引物。

26. 旅游资源:凡能对旅游者有吸引力、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 具备一定旅游功能和价值, 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 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事物和因素。

27. 非传统旅游资源:指功能定位上具备双栖服务功能(既能满足当地居民的休闲需求,又能满足外来旅游者休闲需求的休闲旅游),或者以信息技术、创意产业为介体,突破传统的自然、人文资源范畴,能为旅游者创造新鲜休闲体验的资源。包括文化产业资源、商务和娱乐类休闲资源以及突出时尚文化元素和丰富大众休闲生活为目的、产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新兴服务业资源。

28. 国内旅游人次数:指报告期内在中国(大陆)观光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出游过程中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统计时,国内旅游人次数按每出游1次统计1人次。

29. 国内旅游人均每次花费:指一定时期内每个国内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国或旅游目的地的平均支出额,即某一时期国内旅游收入总额与国内旅游者人次数之比。

30. 居民出游人次数:是指中国(大陆)居民离开惯常环境,不以谋取报酬为目的的外出活动次数,并且单次外出活动距离不少于10公里、时间不少于6小时。以往返外出一次计一人次。

31. 出游率:指城镇居民和(或)农村居民出游人次数占其总人口数的比重。

32. 旅游接待人天数:是指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停留的日历天数。

33. 旅游收入: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应包括游客在整个游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购物,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投资,赠亲友的现金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地方旅游收入包括入境游客收入和国内游客收入。

34. 国际旅游收入: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35. 国内旅游收入:指国内游客在国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36. 团体入境游客(简称团队):指参加旅游团(例如采用综合包价、小包价、国际会议、海洋游船、应邀来访及临时组织的旅游团等形式)来中国大陆旅游的入境过夜游客及入境一日游游客。

37. 旅行社接待人数(人天数):指由本旅行社派地陪接待的游客人数(人天数)。

38. 国内旅游组团人数(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旅行社招徕组织国内团队游客人数(人天数)。组团人数包括国内过夜游客人数和国内一日游游客人数。

39. 国内旅游接待人数(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旅行社接待国内团队游客人数(人天数)。接待人数(人天数)包括本社组团本社接待和其他旅行社组团本社接待的国内游客人数(人天数)。

40. 旅游住宿单位:指任何定期(或临时)为过夜游客提供住宿条件的设施。旅游住宿单位包括旅游饭店、宾馆、公寓、旅店、招待所、民宿客栈、江河及海洋游船、疗养院、度假村、假日营地、私人寓所、家庭客栈、家庭住宅的出租客房及亲友提供的免费住宿设施等。旅游住宿单位包括经营性旅游住宿单位和非经营性旅游住宿单位。

41. 经营性旅游住宿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定期(或临时)为过夜游客提供住宿条件的设施。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星级饭店、非星级标准住宿单位、民宿客栈、江河及海洋游船、疗养院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接待特定游客实行内部结算的招待所、私人寓所、度假营地等。

42. 非经营性旅游住宿单位:是指无需过夜游客支付住宿费用的住宿设施。包括过夜游客在朋友家的借宿,自驾房车、露营营地自带住宿设施的住宿场地等。

43. 非星级标准住宿单位:是指除各级文化旅游部门评定的星级饭店以外的按星级标准住宿设施建设的住宿单位。包括非星级的旅游饭店、宾馆、公寓、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44. 民宿客栈: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旅游民宿、家庭客栈和家庭住宅的出租客房等。

45.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人数(人天数):指报告期内过夜游客在旅游住宿单位住宿的人数(人天数)。不论其住宿夜数多少每接待1位过夜游客只统计1次;一个过夜游客住宿几夜,相应计算几个人天数。

46. 星级饭店:指设备、设施、服务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通过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评定,并取得星级饭店称号的饭店(含预备星级饭店)。

47. 客房出租率:指报告期内客房实际出租间夜数除以报告期内客房可供出租间夜数的百分数。其计算公式为:客房出租率(%=客房实际出租间夜数(间夜)/客房可供出租间夜数(间夜)×100%

48. 经营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决算表中的经营收入项填报。在确认经营收入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经营收入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二是经营收入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文化和旅游统计基本测算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