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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解读
2018/12/01


目前,昆明正在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新时期建设,新修订《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解决我市旅游市场深层次的问题,规范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为促进昆明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一、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完善旅游监管体制机制。

新修订《条例》第二章 · 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监察机构、旅游警察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进行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对于公安旅游警察机构,将其“负责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的职责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 根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重点对应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执法贡监机构依法履行的旅游行政执法职责进行梳理,对涉及其职能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规范。 · 在法律责任部分,将处罚主体统一调整为旅游监察机构。 · 新增:“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作为旅游监察人员应当遵守规定之一。 · 新增:“受理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作为旅游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内容之一。

第二、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

新修订《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等上位法以及道路运输和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对表彰和奖励、旅游服务合同、导游和领队人员的聘用、旅行社备案、旅游客运车船管理、伪造和变造证件等行为,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针对现行《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删除,并对保留内容进行重新梳理。

第三、直面热点难点问题,推进依法治旅进程。

新修订《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 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下重拳解决不合理低价、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在《条例》中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做了调整和完善,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相应配套了处罚内容。

其中,明确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违反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明确禁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率团,或者甩客”、“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使用”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明确禁止“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针对当前“互联网+旅游”新形势,新增对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备案和载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同时对旅游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做了禁止性规定。

明确要求“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网络销售的旅行社产品应当载明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内容”。违反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为保障对游客的服务质量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杜绝无资质企业“倒团”现象发生,在新修订《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得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 违反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根据旅游监察工作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规定,将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由“30”日调整为“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