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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旅复〔2018〕24号
关于对人大昆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0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在昆明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07号建议《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宿客栈发展的建议》我委已经收悉。本提案对在我市民宿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我委认为该建议切合当前发展热点,对问题的分析和所提的意见建议都对给我市相关部门下一步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决策参考作用。结合我市相关部门的工作现状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对人大建议做如下回复:
管理现状
目前,民宿行业蓬勃发展,但大部分民宿不具有合法的身份,无证无照现象突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经营者自身守法意识淡薄外,也由于目前民宿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多个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交叉管理导致效率低下。相关的政策制度构建滞后于快速发展的民宿。法律法规方面,我国还没有针对民宿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够对民宿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在办理民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事项》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告知民俗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核发营业执照后,依托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讲民宿行业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给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认领病督促民宿市场主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公安部门主要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办旅馆业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建设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根据《云南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与划分》地方标准对申请评定等级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对乡村旅游类型的民宿按照《昆明市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标准》评定星级并进行标准化管理。
建议答复
经我委与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在充分吸纳了代表提出的建议并结合今年的工作计划对建议的落实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开展管理和立法研究。对“精品民宿”的概念进行研究界定,使作为旅游新业态的“民宿”与一般旅馆业、农家乐、公寓酒店等进行区别,便于各管理部门划分管理责任,明确管理对象、界定管理边界,提出发展促进措施等。同时,按照人大2018年立法计划,已经明确由我委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审批和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开展《民宿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将于年内完成立法调研报告,为后续立法工作打下工作基础。
(二)加强民宿的执法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将针对民宿涉及扰民严重、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民宿住宿人员漏管失控的问题,市公安局将按照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在家庭式旅馆、民宿客栈全面推广具有识读二代身份证、人证同一核查、入住信息登记、住宿场所管理等功能的“住宿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手机APP,要求经营者实时采集上传所有住宿人员信息。工商部门也将按照“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原则,引导民宿行业积极办照规范经营。目前,已将民宿行业作为重点政治行业列入2018年全市查处无证无照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引导行业规范、守法经营,降低社会安全隐患。
(三)指导相关企业成立精品民宿行业协会或在昆明旅游饭店行业协会下成立精品民宿分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民宿行业的市场调研、人员培训、服务规范制定,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相关民宿企业积极在“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和参与诚信评价工作,引导民宿企业作为网络分销平台的特约商户积极参与上线宣传推广工作。
(四)加强对民宿企业的调研摸底工作,将成长迅速的民宿企业纳入全市服务业支撑指标检测企业。安排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开展走访调研工作,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听取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政策指导工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纳入样本企业,及时反映民宿行业对GDP的贡献情况,提升产业地位。
衷心感谢您对昆明旅游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旅游业的发展中,继续得到您的鼓励和关注。
联系人:董荣
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主题词:人大代表 建议 答复
抄送: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目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