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昆明市委:
你们在市政协13届1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昆明杰出人物雕塑馆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2015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要求,我局统计博物馆的数据以在省文物局注册备案的博物馆数量为准,截至目前,我市注册备案博物馆共计32个,其中,国有博物馆27个,非国有博物馆5个。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我市博物馆业发展工作。
(一)我市名人故(旧)居保护利用现状。针对建设昆明杰出人物雕塑馆的问题,我局认为充分利用各个名人故(旧)居进行建设较好,在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属名人故居类别的共有43项,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3项、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5项。此外,还有待认定名人故(旧)居线索21项。主要集中在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区等,涉及政治、军事、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名人。近十年来,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由政府投资、产权(使用)单位投资对华罗庚旧居、梁思成林徽因旧居、惠家大院、周培源旧居、冰心默庐、大古城魁阁等18个名人故(旧)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保护性修缮。截至目前,冰心默庐、熊庆来李广田旧居、朱德旧居等9个名人故(旧)居已经建成为相应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展览室;梁思成、林徽因旧居,闻一多、朱自清旧居,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旧址(含冯友兰旧居)等5个名人故(旧)居正在开展展览项目的筹备建设工作。
(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建立纪念设施问题,先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中明确规定“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中发〔1999〕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等文件,强调要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加强规范管理、通知着重强调以下主要事项:1.纪念设施主要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纪念馆和人物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陵园、陵墓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主要指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密切相关的历史事件。2.申报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请示,党中央、国务院收到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请示后,交由中央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中央审批。中央宣传部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性质,酌情商中央统战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总政治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对一些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中央宣传部可根据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地调研。3.凡未经中央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纪念实施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规划,宣传部门不得进行宣传。
(三)针对在公共场所和景点增设杰出人物雕像的问题,人物雕像的设立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涉及到发改、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将把贵党派的建议提供给主管城市雕塑建设的相关建设部门,并在雕塑的设计方面提供积极的支持。
联系人: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文博处 钱进
联系电话:65332934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