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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旅复〔2017〕156号
关于对政协第十三届昆明市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第131436号提案的回复
李亚桐委员: 您在“第十三届昆明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436号提案《关于完善旅游信用建设,提升旅游品质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旅游信用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建议,“建议”提出了三点对策及建议,我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立“昆明旅游信用服务网”,建设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我委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昆明市旅游监察条例》等法规起草了《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了旅行社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因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列入行业黑名单,违法信息上报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昆明旅游质监网进行公示。目前已向社会公示了7条黑名单记录,并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行业准入限制。我委也高度重视利用微信平台强化信用服务能力。我委已经建立了“旅游资质查验”和“游客满意度在线评价”的微信平台,以昆明数字旅游监管平台为依托,强化行程单实时监管,实现了导游和车辆的合法资质的联网核查和联网调派;启动了游客服务质量满意度第三方评价工作,即将在8月份正式投入使用,游客可通过扫描旅游车辆上二维码对关联的导游、司机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 二、关于缴纳信用保证金与建设惩戒机制的建议 我委依据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根据昆明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下发的《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据我委调查了解,目前尚无建立信用保证金的相关法律,因此暂无法实施。对于进行年终评比信用奖励的建议。根据《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1〕1号)和市“两办”下发的《昆明市关于贯彻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昆办通〔2013〕108号)对全市各地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全市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都不得开展。按相关文件要求,此项奖励工作也在清理范围。 对于把旅游信用度列入考核指标的建议。我委目前已经制定了《旅游要素企业动态考评办法》和《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分管理办法》,办法已经将企业诚信经营的好坏作为积分项,实现了对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动态管理。对旅行社动态考评累计扣分达到取消星级标准的同时取消团队接待资格,勒令其注销许可证。 对于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制度。我委于2014年起就通过都市时报等媒体公开招聘了12名热心于昆明旅游事业发展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为了便于管理和鼓励监督员开展工作,我单位制定了《昆明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并与监督员签订了聘用协议书,明确了监督员职责、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为了保障监督员的权益,我单位为监督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监督员放手开展工。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员,我单位还建立了奖励机制,视监督员所作贡献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国家启动万名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后,我单位又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等人群中选定了28名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保证了监督工作的充分代表性和中立性。 三、对于引导连锁企业参与“同城同价”的承诺,推动旅游经济的发展。 我委一直以来都将“同团不同价”作为我市旅游市场需要整治的突出问题之一来进行针对的开展工作。今年以来,我委根据媒体曝光部分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过程中存在歧视性条款的情况,昆明市旅发委特发出通知,禁止旅行社在旅游产品中设置歧视性条款,要求全市各旅行社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重点对各类旅游产品手册、宣传品、旅游网站、微信等线上线下销售产品逐一审核检查,对存在对游客年龄、地域、性别、职业等设定歧视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立即下架整改。作为近期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措施之一,我委积极推动诚信单位创建工作,承诺在经营活动中,合理定价、明码实价,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及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为游客提供优质、贴心、信得过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树立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的良好口碑,塑造优良品牌。通过主题宣传活动,我委通过主动承诺、协会推荐、管理部门审核的方式推出了30家旅游诚信单位和诚信经营示范店,打造一批诚信经营的旅游标杆企业,让诚信文明真正成为旅游企业的‘金字招牌’,推动昆明旅游诚信建设再上新台阶。 再次感谢您对昆明旅游产业发展所给予的关注,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对昆明旅游业发展的帮助和支持。 联系人:董荣 行业管理处处长 13888205500
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主题词:政协委员 提案 答复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 市政府目督办 |
关于对政协第十三届昆明市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第131436号提案的回复
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