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旅游法规的部分:
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或者领队证”。
删去第六十三条中的“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