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2009年2月,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7号),明确将昆明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地方文化发展纲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常态化工作。
2009年6月,昆明市文化局制定了《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级名录申报暂行办法》。建立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推荐、申报、评审、公布制度。
2.规范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与管理工作。目前为止,我市组织开展了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共命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136人。但相关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尚未具体明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全市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提高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能力,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昆明市的有关文件规定,起草《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计二十一条,分别围绕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及代表性传承人的奖惩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其他说明
1.健全机制,明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中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等有关规定,以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民委联合进行,法律法规出台后,变更为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组织进行。
《暂行办法》明确了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馆)在传承人申报、评审、认定、管理、考核及对传承人传承活动提供支持帮助的责任,同时明确了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每年对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考核,有利于传承传统文化、培养后继人才扎实开展,并富有成效。
2.限定范围,做好服务。办法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3.落实补助,鼓励传承。从2009年开始,昆明市落实了政府传承补助,我市给每位市级传承人每年发放2500元的传承补助。今年已向政府申请,拟增加至每人每年3000元。
4.属地管理,同城同责。目前,昆明市已建立起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四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体系,现有国家级传承人1人,省级传承人73人,市级传承人92人。他们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潜能,让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核心、骨干、示范、带头等重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是做好传承工作的一个关键。因此,办法规定,昆明市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5.加强宣传,举办培训。把《暂行办法》印发给每一位代表性传承人,用办法来激励、支持、考核、管理、服务传承人。加强培训,让传承人进一步明确责任与义务及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规范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命名、管理制度。推动昆明市各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体系建设,同时加强传承机制建设,让非遗项目薪火相传、活态传承,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