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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2015/07/17

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旅发委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旅发委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昆明市旅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旅发委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市旅发委办公室负责全市旅游重点工作通报的推进工作。

旅发委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工作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市、县(市)区政府年度旅游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旅游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旅游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旅游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府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及旅发委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旅发委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市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广播电视开展谈话活动,每年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交由市旅发委负责实施的重点工作由市旅发委负责通报。

第九条 重点旅游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旅游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旅游工作的实施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旅游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条 办公室通报重点工作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旅游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通报主办处室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应于次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旅游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要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作为机关各处(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主办处室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四条 委机关党委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考核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机关各处(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