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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2015/07/17

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全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六)官方微博微信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按以下公示程序执行:

(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办处室提出,报委办公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处室是主办处室,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处室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处室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公示主办处室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市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组织公示的处室,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主办处室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市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委党组会或局办公会讨论。

第十二条 主办处室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委机关党委对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委机关党委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