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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2015/07/17

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做到依法行政、恪尽职守、高效廉洁,切实提升旅游管理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第二条 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依照工作职责应办理的事项,党组、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七)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三条 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整改;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责令公开道歉;

(五) 通报批评;

(六) 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 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四条 被问责的情形视情节,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旅游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两人以上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 旅游职工培训收费项目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

第四条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工作职能及服务承诺,以及涉及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昆明市旅游局机关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八条禁令”和《管理暂行办法》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接待办事或来访人员时,应热情、礼貌、主动地服务,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来人,接待来电、来函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对上门办事人员或来电咨询,做到用语文明,待人礼貌,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

第三条 办事人员到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或来电咨询有关业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规定及时、准确予以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地将办事人引导到办理此项业务的处室;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主动向办事人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和所需资料;办事人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要说明情况,并告知其承办部门。

第四条 办事人对局机关或下属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处室。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在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要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和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的登记,以备查询。首问责任人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现象,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或因处理不当、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严重影响局机关形象的,追究责任人及相关处室的责任。

五、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接到任务之日起,至办结之日止,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条 各处室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局办公室反馈。

第三条 各委、办、局来文、来函,需我局反馈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工作按上级或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

第五条 干部群众对我局的监督投诉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不得拖延。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六、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六日